第四十七条
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