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分期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分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