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