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要求的,将审批内容进行现场和网上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地段、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