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