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