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