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