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