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