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