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有条件的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中心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