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