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将规划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和良好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