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综合考虑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建筑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地下空间可以分层利用,分层确定使用性质。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地下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