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