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编制单位使用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