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条有效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通过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新闻媒体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等进行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