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九条有效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