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重要地段和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内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