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

(二)规划橙线、黄线、绿线、蓝线和紫线等控制线;

(三)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四)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五)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布局、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市政管线系统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规划管理要求确定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