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辖区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送审批村庄规划,应当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