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供热用热工程和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