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热设施和管网发生故障或者因突发事件导致停热,供热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供热设施和管网抢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