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划分:

(一)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站至用热单位主干管网供热设施的维护;

(二)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换热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用热单位至热用户锁闭阀或者计量表的供热设施维护(含锁闭阀或者计量表);

(三)居民热用户负责管理维护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内的供热设施;

(四)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热用户应当积极配合。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