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设计,损坏或者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排放供热管网水;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

(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

(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

(六)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供热设施;

(七)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八)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九)利用供热管沟排放雨水、污水;

(十)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