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七日内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全程参与。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供热工程档案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用热工程和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