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供热用热设施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和安全附属设施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方案征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及热源等。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