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要河流的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合理设置生态流量监测站位,建立生态流量监测评估机制。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