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条例第八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要求,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