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等措施保护植被,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