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及相应的水质标准,编制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