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淮河、长江等流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