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条例第三条有效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