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