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