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

(二)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