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