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