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