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