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