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外,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区域现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封停的水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应急水源临时启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