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严禁越层混采,防止交叉污染。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并建立技术档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