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工程,健全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护措施,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城乡生活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