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填埋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应当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