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在河道、水库和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