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水库和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