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非文物单位和个人合法保存的贵重文物要登记造册,分别送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保存的文物可以捐赠、出卖给本市全民所有制收藏单位,也可由市文物商店收购,但严禁走私,倒卖牟利和私自售往国外。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