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流散文物第三十一条有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文物的收购、拣选或接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非文物单位和个人不准征集收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