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馆藏文物第三十条有效凡不具备收藏一、二级文物藏品条件的单位,应将一、二级文物藏品送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代管。各乡(镇)文化站不得收藏文物。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