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