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